海关总署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
2022-07-24 00:00 · 全文 416 字 · 约 2 分钟
| 内容分类 | 教育培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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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 | 中国会计视野 |
| 作者 |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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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会计视野
发布时间:2022-07-24
作者: 视野 编辑:cljmy
中国会计视野 讯 为加强海关 税收 征管,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,海关总发布《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》,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。
《公告》明确,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 关税 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;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,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。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,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。
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“单一窗口”和“互联网+海关”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。
《公告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为准。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同时废止。